马涤明:冤案中的司法职业操守考量

2013年07月04日07:19  中国青年报

  日前,在萧山案立案复查近6个月后,浙江高院再审宣判:撤销原审判决,认定5青年两起抢劫杀人罪不成立。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张德宝表示,当年此案没人敢提出“疑罪从无”,没人敢表态无罪。前后经历两任院长,第一任院长没定,第二任院长拍板,才按“疑罪从轻”改判。(《新京报》7月3日)

  不敢表态,就是明知道拿不准,怀疑有冤情,也要服从于“集体决定”。于情理上说,来自上级、领导的压力,确实不轻松,然而,法律上的事情却不是情理。法官、检察官应该都是宣过誓的,即便宣誓中不曾说“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”,但理念上就应该是这么回事。笔者并非唱高调,司法问题关乎社会公正,关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,而具体到每一起刑事案件,稍有差错都将毁掉当事人一生,毁掉一个家庭;司法的问题上调子唱得再高,我认为都不过分。对于法官和所有从事司法职业的人来说,唱不了高调,不能坚持原则,顶不住压力,即便法律上不算犯罪,但从职业操守上说,却是实实在在的失职。

  我认为,司法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,因为这种职业首先并不是一个饭碗,比如法官不能说,我们也要吃饭,所以就不能不看上级的脸色行事;法官首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,应当不遗余力地捍卫法律尊严,视法律为生命。虽说现行司法体制下,法官确实有上级,有个人服从组织的要求,但不管怎么说,既为法官、司法人员,对任何要求和精神,都不能无原则顺从,“饭碗”不是理由,仕途利益更不是。而实际上,在很多背离法律原则的问题上,一些司法人员首先考虑的都是个人得失,才不顾法律原则,甚至昧着良心接受“协调”。

  最高法官员曾撰文表示,一些法院尽管出了如赵作海、“叔侄强奸”这样的错案,但法院还是立了功的——毕竟人头没落地。这种“退而求其次”的让步,实质上将司法职业操守底线降低了。一旦司法人员在职业操守底线上留有余地,就等于说:法律原则、司法公正可以存在一定的变通系数。而这种“系数”如若存在,拿什么保证它不会伸缩?如此一来,公民权益难免成为牺牲品。

  不敢坚持原则,可能有许多理由,但一万个理由也抵不住一个理由——职业操守,如果不能坚守,就应该放弃司法职业。饭碗也好,仕途也罢,都不可以建立在牺牲司法公正之上。

(原标题:冤案中的司法职业操守考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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